关于开展湖北发展研究奖(第一届)评选工作的通知 |
省直各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为了促进我省决策咨询工作的发展和创新,增强湖北发展研究的号召力和感染力,提高决策咨询研究成果的质量和水平,激励社会各界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献计献策,经省政府同意,设立湖北发展研究奖。湖北发展研究奖(第一届)的评选工作从2008年8月开始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评范围、成果内容和申报条件 (一)参评范围 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直属机关和副厅以上事业单位,省政府咨询委员(省政府咨询委特邀专家)、参事、文史馆员,县以上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州、县党政机关和政策咨询研究机构,在鄂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其它有关单位的发展研究成果(包括以上各单位为主的合作研究成果)。 (二)成果内容 湖北发展研究奖评选的研究成果,是指为关系湖北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或重大现实问题提供的有一定价值的咨询研究报告等成果。主要是围绕省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长期规划,省域人口、资源和环境保护以及科技教育等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及其重大举措,事关全局的重大改革措施、重大政策调整、重要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跨区域的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发展的战略问题,以及其他关系全局的行政决策等问题,组织完成的咨询研究报告、课题和决策建议等。已颁布实施的政策、法规、制度、规划等,不属此列。 (三)申报条件 1.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理论联系实际,在推进湖北省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方面具有重要价值,对促进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能够发挥积极作用的优秀发展研究成果。 2.发展研究成果被县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纳应用,并在实践中产生较好经济、社会效益(须有书面证明材料),或者虽未被县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纳应用,但经专家评议确认,若被采纳应用将可能产生较好社会、经济效益或者避免重大损失的决策咨询研究成果(须有专家评议书面材料)。 3.发展研究成果的完成单位与主要完成人名次排列无异议、无权属争议。与外省(市、区)合作的研究成果,省内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的排序应为第一。 4.发展研究成果的最终完成、被县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纳应用、或者第一次公开发表的时间为: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 5.已经获得相当于省(部)级以上奖励的成果,各种文件、领导讲话、工作总结和工作汇报,有版权争议的成果,以及按照法律规定属于保密范围、不宜公开的成果,均不得申报。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和担任评审工作的专家的研究成果,一般不参加评选。 二、奖项设置、奖励形式和评审标准 (一)奖项设置 湖北发展研究奖,是湖北省人民政府设立的省级奖项。第一届发展研究奖,设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4个等级。其中,特等奖1项、一等奖5项、二等奖20项、三等奖40项(三等奖项数根据申报情况可适当调整)。 湖北发展研究奖评审坚持质量和客观公正的原则,宁缺勿滥。 (二)奖励形式 对获得湖北发展研究奖的咨询研究成果,由湖北省人民政府授予奖励证书和奖金。 对获奖成果的研究集体,颁发“湖北发展研究奖证书”;对获奖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根据获奖等级和申报表确定的排名顺序,颁发个人奖励证书,每项奖励的获奖人数,特等奖、一等奖不超过7人,二等奖不超过5人,三等奖不超过4人。 (三)评审标准 特等奖:在研究思路、观点和方法上有重大突破性创新;对全省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全局的改革开放有突出贡献;对全省制定政策和长远发展规划有重大决策咨询价值;咨询研究报告得到省领导充分肯定并进入决策(如以省委、省政府文件下发执行)。 一等奖:在研究思路、观点和方法上有突破性创新;对全省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全局的改革开放有重要贡献;对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长远发展规划有大的参考价值;咨询研究报告得到省领导肯定和重视(如以省委、省政府参阅件印发)。 二等奖:在研究思路、观点和方法上有创新;对全省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全局的改革开放有较大贡献;对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长远发展规划有较大参考价值;咨询研究报告得到省、市领导肯定性批示。 三等奖:在研究思路、观点和方法上有新意;对全省及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改革开放有贡献;对各级政府制定经济发展规划、方案和具体政策有参考价值。 三、申报程序、受理时间与评审办法 (一)申报程序 1.申报湖北发展研究奖的研究成果,必须是省直各部门,市、州、县级政府,在鄂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副厅以上单位推荐的优秀成果。 2.湖北发展研究奖(第一届)评选采用限额择优推荐申报的办法,即省直部门最多可申报3项,省政府咨询委员(省政府咨询委特邀专家),省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限报1项,参事室、文史馆各限报5项,市、州政府最多可申报3项,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级政府最多可申报2项。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最多可申报3项。副厅以上事业单位、其他机构、经济组织,民主党派,中央在鄂财经、金融单位,企业单位限报1项。 3.省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省政府咨询委员(省政府咨询委特邀专家)向湖北发展研究奖评审办公室申报。省政府参事、文史馆员先向省参事室、省文史馆申报,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参评者先向所在院校和院所申报,然后由受理单位按规定限额审核后向湖北发展研究奖评审办公室申报。省直各部门,民主党派,中央在鄂财经、金融单位,企事业单位参评材料由各单位受理后按限额向湖北发展研究奖评审办公室申报。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和县的申报对象先向所在地政府办公室申报,市、州的申报对象先向所在地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或者政府办公室)申报,然后由受理单位按规定限额审核后向湖北发展研究奖评审办公室申报。 4.申请评选的发展研究成果,须认真填写湖北发展研究奖评审委员会印制的《湖北发展研究奖申报表》(可复印或者登陆“湖北决策咨询网”www.hubeidrc.gov.cn下载),由推荐单位签署意见并盖公章,连同研究成果(含电子文档)、成果应用证明、成果评审证书等材料一式4份,送交申报受理单位,并在申报截止日内,报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申报材料必须齐全有效,装订成册,材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5.申报评选的咨询研究成果,每项交300元评审费,评审费与申报材料同时送达。 (二)受理时间 自2008年8月28日起开始受理,截止日期为10月18日(邮寄以当地邮戳时间为准),逾期不再受理。 (三)评审办法 1.初评。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相关专家独立对申报成果认真审读,提出各奖项的建议意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汇总专家意见,并经专家确认,提出初评推荐名单。初评推荐的成果数,原则上按应评选项目数1:1.2掌握。 2.终审。在初审的基础上,由评审委员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研究成果的奖励等级。终审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会委员出席。获奖成果须经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的多数通过。如有必要,特等奖和一等奖须到评审委员会进行现场答辩。 3.公示。评审结果在《湖北日报》和“湖北决策咨询网”上进行公示,公示15天后无异议的,报省政府批准。 四、组织机构及相关要求 湖北发展研究奖(第一届)的评选工作由省政府咨询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并根据有关规定,成立湖北发展研究奖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由省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领导、相关单位从事政策咨询研究工作并在省内外有影响、有权威的专家学者组成。省政府咨询委员会办公室为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评审工作有关事宜。 省直各部门,各市、州、县政府,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各经济单位、企事业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做好申报和推荐工作。受理单位要对申报的发展研究成果进行严格审查,并按时间要求报送湖北发展研究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联系人:政定军刘正和陈志雄 电话:027-87236983(传真) 邮编:430071 地址:武汉市洪山路3号(省政府4楼422室) 网址:www.hubeidrc.gov.cn E-Mail: hubeidrc @ 163.com 湖北省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 2008年8月26日 P.S. 请申报湖北省发展研究奖的教师于10月13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五份)交给科研秘书。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