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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滥施关税及中国反制措施的法理视角透析(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作者: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时间:2025-05-05 08:00:00  点击:次

习近平主席指出:“关税战、贸易战、科技战违背历史潮流和经济规律,不会有赢家。”近日,美国加征所谓“对等关税”,挑起贸易战,严重损害国际经贸秩序,给全球经济带来巨大负面影响。美国此种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行径,不仅冲击国际经济格局,更暴露了美国贸易政策和实践在国际法及美国国内法框架下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缺陷。面对美方的经济霸凌行径,中国已经并将继续采取必要措施,并通过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发起诉讼,展现了维护多边贸易体系的坚定立场和负责任大国形象。

美国滥施关税的法理缺陷:对国际法的系统性背离

美国加征所谓“对等关税”暴露了其将国际法视为“合则用、不合则弃”的工具心态,美国以霸权逻辑挑战多边规则,成为国际法治的破坏者,终将自损其国际信用。

违背“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动摇国际法治根基。国际法的核心原则之一是“条约必须遵守”。《联合国宪章》宣示了“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在国际法体系中的基础地位,要求各国“尊重由条约与国际法其他渊源而起之义务,久而弗懈”。美国加征所谓“对等关税”是对该原则的彻底背弃。国际社会并不存在超主权实体来执行和贯彻国际法律规范,在此种情况下,若任由各国背弃其承诺,那么国际法的规范性、有效性将失去基础,国际社会将处于混乱无序状态。

美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创始成员,本应恪守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下的各类义务,并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依靠多边谈判和争端解决机制化解贸易纠纷。然而,美国多年来的实际做法却是屡次拒绝执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所作出的裁决,造成上诉机构陷入瘫痪等恶劣后果。

美国所谓“对等关税”更是公然违反关税约束和最惠国待遇原则。这种对条约义务明显而直接的背离,无疑是对“条约必须遵守”原则的无视,动摇了国际法治的根基。讽刺的是,美国一贯高调宣称其主张建立所谓“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却公然背离“条约必须遵守”这一国际法的核心原则之一。这足以说明,美国所谓的“规则”是极具选择性和工具性的,其虚伪性暴露无遗。

背离《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核心义务,扭曲多边主义理念。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所承担的核心义务包括关税约束和最惠国待遇等,是以促进自由贸易为宗旨的世界贸易组织所支撑的多边贸易体制的根基,美国所谓“对等关税”与上述义务和理念不容。

一是所谓“对等关税”违背了最惠国待遇原则。《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将最惠国待遇置于该体系最为关键的地位,要求成员方政府不得歧视任何其他成员方,给予其国民或商品较任何国家或地区而言更不利的待遇。所谓“对等关税”对进口商品实施歧视性关税,在基于贸易逆差比出口的荒唐关税公式下,让不同国家或地区受制于美国的差别待遇,这构成了对最惠国待遇的明显背离。

二是违反关税约束义务。该义务要求成员方在征收关税时,不得单方面提高税率,使之超过其谈判时所承诺的水平。而在所谓“对等关税”下,各国所面临的关税水平都远高于美国关税减让表中承诺的约束关税平均税率3.5%。

三是扭曲了互惠原则。《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表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承诺均由成员方基于互惠原则谈判而形成。事实上,“互惠”才是所谓“对等”的惯常翻译,符合世界贸易规则的“对等”,是指贸易各方相互给予优惠和便利,而非关税税率或进出口额的等同。美国借助“对等”一词,所实现的却是不切实际的“贸易零逆差”,这混淆了世界贸易组织的互惠原则。此种偷梁换柱的行为,动摇了多边主义的基石。

四是破坏了多边贸易体制。《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建立了一个基于规则的多边贸易体制,这意味着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方应当通过制定规则或制度的方式处理彼此之间的关系,以实现协调和合作。美国在考虑自己利益诉求时,直接无视多边合作机制,专横地依赖单边主义意图实现其诉求,这与基于规则的多边主义理念严重冲突。

滥用“国家安全例外”,徒增贸易不确定性。《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允许成员在“国家安全”受到威胁时采取例外措施,暂时豁免其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下承担的义务。但美国泛化了“国家安全”概念,将“国家安全例外”滥用于规避条约约束的目的。

近年来,美国以保护国家安全为由,超出关税减让表对全球多国征收钢铝关税、违背原产地规则等。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实践表明,成员在采取基于“国家安全例外”的贸易措施时,其合法性可以被多边机构所审查,且受到善意原则等约束,而不能无限度地扩展国家安全的范围。美国的行为显然与上述要求不符,其泛安全化操作实质是为单边主义披上法律伪装,其后果是破坏贸易环境,增加不确定性。

国内制度制衡失范,行政权力无序扩张。即使仅考虑美国国内法律框架,所谓“对等关税”同样存在合法性危机。美国宪法明确将关税制定权赋予国会,但美国政府以《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为依据,绕过国会授权直接征收关税。在特朗普第一任期时,美国政府所征收的“301关税”尚且有国内法程序这层外衣。

而2025年所谓“对等关税”未经《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所要求的任何法定程序,撇开国会,以行政命令形式强制实施,严重违反了美国宪法规定的权力分立、权力制衡原则以及程序正义要求,削弱了美国所一向标榜的法治。正因如此,美国国内已出现多例针对所谓“对等关税”行政令合法性的诉讼。

这种对“国际紧急经济权力”的滥用,不仅是对美国国内法治的损害,还会让国际社会各相关方愈发难以预见美国政府的举动,使得贸易环境置于极大的不确定当中,势必阻碍国际贸易发展,也对全球经济构成破坏。

中国反制的法理正当性:规则捍卫与制度创新

4月17日,习近平主席同柬埔寨首相洪玛奈举行会谈时指出:“要坚守和平、团结、合作的共同价值追求,反对一切单边霸凌行径,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在所谓“对等关税”上的博弈不仅是经济实力的较量,更是公理和公义的彰显。历史反复证明,唯有尊重规则、深化合作,才能实现真正的“对等”。中国始终以法治精神捍卫公平贸易,促进各方合作共赢、互惠互利,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世界经济和全球治理注入更多确定性和稳定性。

以多边法律行动捍卫世界贸易组织权威性。面对美国所谓“对等关税”,中国遵循《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的程序要求,第一时间将美方措施诉至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这一做法不仅是对世界贸易组织权威的维护,更彰显了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法治精神。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美国一方面使争端解决机制上诉机构停摆,并阻碍多边谈判商议争端解决机制改革事宜;同时又在过往的失利案件中,明知上诉机构停摆,却想利用提起上诉的方式来逃避执行。这些行为进一步暴露其“规则合则用、不合则弃”的霸权主义逻辑。

精准反制遵从国际习惯法要求。根据《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等指出的,一国在遭受他国不法行为侵害时,有权采取反措施以促使责任国停止违法行为。面对美国加征所谓“对等关税”,中国对美加征关税的措施具有以下合法性特征:一是对等性,即反制力度与美方措施幅度相对应,覆盖范围也限于原产于美国的商品,避免无差别扩大化以损害第三方利益,符合“比例原则”。二是程序正当性,即明确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授权和要求,确保程序公正透明。三是保障了市场的预期,为符合条件的货物提供豁免期,减少对正常贸易的冲击。

在真正的多边主义精神下谋求更广泛的国际合作。在美国针对全球各经济体肆意征收所谓“对等关税”的同时,国务院新闻办公室4月9日发布《关于中美经贸关系若干问题的中方立场》白皮书,明确指出美方加征所谓“对等关税”损人害己,同时强调中美可以通过平等对话、互利合作解决经贸分歧。4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同越共中央总书记苏林举行会谈时指出:“小船孤篷经不起惊涛骇浪,同舟共济方能行稳致远。”这一主张以拨云破雾的历史眼光,深刻把握当今世界国与国相处的正确之道。

中国在法理上对多边主义理念的坚守表明,一方面,在国际局势动荡的环境下,坚持拓宽各种形式的多边合作,是对多边主义的捍卫;另一方面,多边主义并非纯粹的结果性安排,而是持续不断的追求,在面对国际局势的动荡时尤为如此。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 人民日报 》( 2025年04月22日 09 版)

(责编:代晓灵、刘圆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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