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荣誉学士学位称号评选工作暂行办法
校本〔2021〕16号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精神,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快建立科学的教育评价导向,激励优秀学生脱颖而出,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华中科技大学关于加快实施一流本科教育改革与建设工程的意见》(校发〔2019〕11号)等文件要求和工作部署,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教育和引导学生爱国爱民、锤炼品德、勇于创新、实干实学,鼓励学生立大志、明大德、成大才、担大任,培养具有坚定理想信念、扎实专业知识与实践能力、深厚人文情怀、强烈创新精神、宽广国际视野的时代新人和未来领军人才。
第三条 荣誉学士学位是授予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的一项荣誉称号,评选对象为我校已获得学士学位的普通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
第四条 荣誉学士学位称号须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小组会议审定通过。
第五条 院(系)推荐的荣誉学士学位人数(含破格推荐名额)不超过本单位应届本科毕业生数的3%。
第六条 授予荣誉学士学位称号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 品学兼优,身心健康向上,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学生工作和学生集体活动,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3. 遵纪守法,明礼诚信,行为规范,自觉遵守国家法
律和校纪校规,在校期间无违法违规违纪记录,无学术不端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4. 已获得学士学位,学习成绩优异,加权平均成绩排名居本年级或专业前10%;
5. 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小组审议通过的院(系)特色必备条件(如通过荣誉学位培养课程等)。
第七条 鼓励学生多元化发展,对符合基本条件的学生还应从创新研究能力、文体和劳动素养、国际视野、团队合作和领导力、社会责任心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各院(系)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和学生特点,细化以下指标并赋予权重,制订相应的荣誉学士学位评价细则,择优选拔。多元化评价指标包括:
1. 在校期间曾被选拔为学习特优生进行培养;
2. 学士学位论文(或本科毕业设计)成绩评定等级为优秀;
3. 积极接受“一生一技”“一生一艺”等艺术、体育、劳动教育和人文素质教育,并取得优异成绩或为学校赢得重大荣誉;
4. 本科期间有海外学习交流经历并获得学分、结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等交流学习证明证书;
5. 在校期间曾赴学校官方认可的国际组织实习;
6. 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创新创业、学科竞赛、社会实践并取得显著成果;
7. 积极参加学生工作、志愿服务或社会公益活动,在校期间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350小时以上,或担任各级学生工作职务一学年及以上,或获得校级及以上优秀志愿者、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或同等称号);
8. 在校期间曾获得过校级及以上奖学金或荣誉称号;
9. 践行“四个服务”,志愿到西部艰苦地区、基层及国家重点单位就业,并受到学校表彰;
10. 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小组认定在学术上或其它方面取得特别突出的成绩。
第八条 对在前述指标中获得特别突出成绩或荣誉的优秀毕业生,加权平均成绩居本年级或专业排名前20%的,可获得荣誉学士学位破格推荐资格,经院(系)推荐、学校组织召开专家会议评审、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小组认定后,可授予荣誉学士学位称号。
第九条 荣誉学士学位评选具体流程如下:
(一)院(系)制订本单位荣誉学士学位评选实施细则,并报学校本科生院审核备案。
(二)申请人向所在院(系)提交书面申请、两名专家推荐信及有关成绩、成果与奖励的证明。推荐专家须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院(系)成立荣誉学士学位资格审核小组(可委托院(系)学术委员会或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学生进行选拔考核,择优确定推荐名单。推荐名单须在院(系)网站或单位公告栏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四)学校本科生院将推荐名单汇总、审核后,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小组审定。
第十条 荣誉学士学位每届毕业生评选一次。
第十一条 学校向获得荣誉学士学位称号的学生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二条 对学术不端等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荣誉学士学位称号的,一经发现,学校将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