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教[2003]9号
(2003年3月13日公布)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教学管理,确保教学秩序的稳定,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校教学活动。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三条 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中由于当事人故意或过失,给学校的教学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事件或行为。
第四条 教学事故认定范围包括: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考试等各教学环节和教学管理工作。
第五条 依据教学事故给学校的教学活动带来不良后果的程度和影响,分为严重教学事故和一般教学事故。具体认定标准见《教学事故等级认定表》(附件1)。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六条 凡被认定为教学事故的当事人,均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第七条一年内发生一次一般教学事故者,当年年终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一年内发生二次及以上一般教学事故者,当年年终考核为不合格,取消参加当年各种与教学相关奖励的评审资格。
第八条 一年内发生一次严重教学事故者,当年年终考核为不合格,取消参加当年各种与教学相关奖励的评审资格。一年内发生二次及以上严重教学事故的教师,予以停课处理;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调离原工作岗位。
第九条对于教学事故当事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级)问题的处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一年内发生一次及以上严重教学事故的院(系),其教学工作年终考核只能评为合格或不合格。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程序
第十一条学校对教学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并接受对教学事故的举报,及时发现和处理教学事故。
第十二条 由教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根据《教学事故等级认定表》组织对教学事故的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教学事故认定审批表》(附件2),连同教学事故当事人关于教学事故原因和情况的说明,报校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各单位发生教学事故,应及时向教学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隐瞒教学事故、包庇教学事故当事人。
第十四条 教学事故当事人如果对认定及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30天内向负责认定及处理的有关单位直至学校申请复议,逾期视为无异议。
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由教学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教学事故等级认定表
2.教学事故认定审批表
华中科技大学
二OO三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