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者的摇篮 政府的思想库
公共管理学院办公室编印 2005年4月1日
[编者按] “自主创新”是党中央和国务院为加速科学技术发展,推进社会进步作出的重要战略决策,因为没有自主权的受制于他人的“创新”最终将避免不了被动挨打的局面。
“创新”必须有保护创新者权益的机制,没有保护知识产权机制的“创新”,“创新”的成果便会成为滋生知识懒汉的温床,创新就不可能健康地、持久地发展。
但“创新”主权的保护机制若过严或过宽过低,也会阻碍社会的进步。因此,保护“创新”的制度设计应有一个度。
公共管理学院于3月17日召开的“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研讨会,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特别是特邀主讲人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葛秋萍博士就“自主创新”与“知识共享”展开的论述,颇为深刻,其理论公式“知识产出最大化=知识产值量×知识流通速度”,对于如何从知识产权的角度进行知识的制度设计,既促进知识的生产又使知识生产的个人效益和社会效益达到最大值,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值得重视。
自主创新 知识产权 知识共享 ——公共管理学院“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学术研讨会综述
党和国家领导人十分重视科学技术发展中的自主创新能力问题。温家宝总理在十届人大第三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依靠科技进步,围绕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结构调整。为贯彻这一精神,公管学院于3月17日举行了“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专题学术讨论会。讨论会特邀清华大学公管学院葛秋萍博士作专题发言。
葛秋萍博士认为,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在生产与扩散中存在的社会共享性与局部专有性的冲突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传统的观点与制度设计的局限性逐渐显露,如何从知识产权的角度进行合理的制度设计,既促进知识的生产又使知识生产的个人效益和社会效益达到最大值,成为知识创新的关键。
知识属于非竞争性、非消耗性的产品,作为生产力要素的知识具有共享性特征;但另一方面,知识生产的成本高昂,知识采取资本的社会形式追求增殖的本质决定了它具有排它性,追求利益的本能会使企业不断强化对知识产权的独占性保护。虽然知识共享可以促进知识创造,但在传统工作环境中人们对知识共享有一种自然抵制。在这种环境中,为确保自身利益而采取专有的做法是常见的。因此,知识的有效共享,不仅有赖于学习者的吸收能力,也取决于拥有者的合作意愿。经济学中“囚徒困境”理论说明,使知识共享自动发生是很困难的。因此,我们在强调默顿的公有主义、普遍主义、无私利性等理性原则的同时,还需要从制度层面来调整知识产品社会共享与局部专有性的矛盾。问题的焦点集中到知识产权保护的度上。
知识产权制度是商品经济的发展、对知识的需求增加的结果,它在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除了要维持对于创新知识的激励机制之外,还要求以较低的成本甚至无成本使知识得以迅速传播与扩散。所以,“在知识的创造生产过程中,包含着知识产品的社会共享性与局部专有性的冲突。”
以强调知识产权的WINDOWS系统和强调知识共享的LINUX系统所走的不同路线为例,两者都取得了商业上的成功,但从为社会创造的效益来说,知识共享的自由软件精神显然更能快速促进社会知识的进步。因为WINDOWS的知识产权则是为权利人所独占或垄断,具有专有性、排他性,保护的是生产者主权;而LINUX提倡的“思想共享,源码公开”是建立在信息开放的基础之上,使信息可以无偿或低成本使用,代表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适度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应当的,根据世界银行对80个国家进行的调查结果显示,如果知识产权保护过于严厉,反而会阻碍社会进步,因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味着后续知识研究的成本被提高了。
按托夫勒的观点,“某种形态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应该的,但是另一方面,“现在的技术发展速度之快,超过了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法所能够保障的专有性。”阿罗(Arrow)指出,从福利的角度,已获得的知识除去传递知识的成本,应该免费地为公众获得。但现实情形是,许多国家为了促进研究成果尽快商业化,降低了专利申请标准,扩大专利授权范围。而许多学者认为,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过宽过低,不仅影响到后续知识创新的研究,而且导致许多专利申请的目的就是防止他人接近其研究领域,或确保他人不能阻碍其研究。
在我国,知识型企业起步较晚,知识产权制度阻碍经济发展的问题非常突出。近四年来,我国国内每年申请发明专利与国外来华申请的比例,已由47∶53变为38∶62。目前我国很多重要领域的核心技术都掌握在跨国公司手里。其实,发展中国家的专利申请非常少,一方面说明我国自主创新的能力较弱,但另一方面也表明目前的专利制度不具有保护发展中国家成果的适当方式。
目前许多发达国家为了保持自身知识产权的强势地位,以巩固自身在全球商业链的上游地位,采取了各种措施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但这种看似保证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实际上是保证了强者更强,弱者更弱。
我国政府部门在进行知识产权制度设计的时候,不得不面临这样的问题:如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但是又不深受保护之害?如何才能既确保创新者获得足够的激励,又有利于社会知识的增长和发展?而其中,至关重要的问题是,在全球化背景下,如何使这一目标与目前多边性的复杂国际架构相适应。
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政策,不符合后发先至型大国崛起的历史规律。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战略体系,需要从单纯的知识产权保护这种片面格局,转向知识产权保护与限制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权利并重的整体方针。
知识产权保护到什么程度为宜,取决于一个国家的具体情况,即对技术的吸收能力。在同等保护水平下,技术吸收能力强的国家,显然比技术吸收能力弱的国家,更能从知识产权保护中获益。因此,对技术吸收能力弱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比较公平的做法,就是降低保护程度以同发达国家保持均衡,这应是我国政策追求的目标之一。即在知识产权和知识共享之间寻求一种制度均衡,这个均衡点,首先应确定在总的知识产出水平最大化这一点上:知识产出最大化=知识价值量×知识流通速度。
葛秋萍博士发言后,老师们对此进行了讨论。有的老师认为,目前科技创新活动的核心已经集中到知识产权上,我国在进行相关制度设计时,要做到“内外有别,有宽有严”。一方面,大力促进本国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发展,另一方面,要限制权利人在对外贸易中滥用其专有权和优势地位的行为。有的老师强调,面对复杂的国际环境和压力,在当前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薄弱的情况下,要加强企业的自我保护意识,合理利用这一制度为我所用,以创造出巨大的经济利益。
名校合作 优势互补 学分互认 共谋发展 ——美国亚里桑那州立大学与我校共商合作办学
应华中科技大学国际交流处的邀请,3月24日至25日美国亚里桑那州立大学战略项目开发主任及校长特别助理真理子•西尔弗女士和该校公共管理学院蓝志勇教授访问我校,并与我校国际交流处、公共管理学院有关负责人,就双方合作办学问题进行了会谈。
校国际交流处余海林副处长代表王乘副校长,对两位朋友的到访表示热烈的欢迎。他说,我校与亚里桑那州立大学的交流由来已久,但以前的学术交流仅仅限于学术项目的合作、部分院系教师之间的互访。随着两校交流的深入,以及我校国际化办学需要,将两校教授间的交流扩展为学校之间的校际交流的时机已经成熟,如果能够将合作办学形成固定的模式,惠及两校师生,这将对彼此的发展起到重大的推动作用。他就双方本科生及研究生的不同情况提出了三项合作方式:第一,对于本科生,开展1+2+1形式的合作,即第一学年在本校就读,第二、三学年在亚里桑那州立大学就读,最后一年返回本校,毕业时颁发两校毕业证书。第二,对于研究生,开展1+1形式的合作,即第一年在本校就读,第二年在亚里桑那州立大学就读,毕业时颁发两校毕业证书。第三,学分互认,即相当于联合办学,中方提供2/3的教学课程,美方选派教师来我校提供1/3的教学课程,在学生达到双方规定学时的情况下学分互认,毕业时颁发两校毕业证书。
西弗尔助理对于我方的建议给予了积极的响应。她指出,亚里桑那州立大学无论是在学科优势上,还是在学校规模上都与华中科大有着相似之处,亚里桑那州立大学同样以工科见长,拥有理、工、文、管四大门类与四个不同的校区。亚里桑那州立大学校长也曾表示希望两校能够展开合作,相互取长补短。亚里桑那州立大学与华中科技大学合作办学有利于双方的发展,她明确表示,这种合作模式原则上是可行的。但是就细节而言,合作办学的问题还要通过亚里桑那州立大学的校长、研究生院院长、教务长和公共管理学院院长共同研究,最后经由校学术委员会认可,双方协议的文本细节还将由学校聘律师进行审核。从这个方面而言,两校的合同签订仍需一段时间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西弗尔女士表示,今年6月初亚里桑那州立大学将在成都与四川大学共同举办一次中美大学校长论坛,届时将有多名美国著名大学校长与中方重点大学校长参加,华中科技大学李培根校长将应邀出席,希望能够借此机会推动双方大学合作的进程,推动公共管理学科的发展。
本期简报关键词:自主创新 知识共享 合作办学 学分互认
简报送发单位:校级领导、校机关各部处、相关院系、公共管理学院教师和研究生、本科生
本期简报共印份数:1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