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华中科技大学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校学〔2023〕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选工作遵循“公正、公平、公开、择优”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政策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 评审机构与评选程序
第四条 华中科技大学学生奖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进行总体指导。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制订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并组织相关评审工作,并对评审过程中的问题进行研究。评审委员会由以下人员共同组成:
主任委员:
刘 芳 公共管理学院党委书记 张 毅 公共管理学院院长
副主任委员:
粟晓丽 公共管理学院党委副书记
委员:
王 冰 公共管理学院工会主席
吴 淼 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系主任
陈 涛 公共管理学院城市管理系主任
李 菁 公共管理学院土地管理系主任
蒋秋艳 公共管理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主任
丁亚楠 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工作组辅导员
公共管理学院院研究生会主席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依照“学生申报、导师推荐、院系初审、学工部门复核、领导小组复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程序评定。
学院研究生奖助评审委员会依据学生申报、导师推荐,经集体初审确定学生名单,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校学生工作部门复核。
经学生工作部门复核或评审、部门决策会议通过的复核或评审候选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领导小组复审。
候选名单经领导小组复审通过的,报送校长办公会审定,确定本年度最终获奖名单。
第六条 对各阶段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院研究生奖助评审委员会将对申诉问题进行研究并予以答复。若申诉人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向领导小组提请复议,学校领导小组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三章 类别、比例及申请年限
第七条 优秀研究生奖学金项目包括:
(一)三好学生标兵奖学金;
(二)三好学生奖学金;
(三)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
(四)自强奋进奖学金;
(五)文体公益奖学金;
(六)科技创新奖学金;
(七)学术新星奖学金。
第八条 三好学生标兵奖学金、三好学生奖学金和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用于奖励思想品德好、学业表现好、综合素质好、积极参与学生工作、服务同学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三好学生标兵奖学金、三好学生奖学金和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同年内不可兼得。
三好学生标兵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5000元,学校三好学生标兵奖学金评选不超过20人;三好学生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2000元;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800元。
第九条 自强奋进奖学金、文体公益奖学金和科技创新奖学金,用于奖励在自立自强、文体公益、科技创新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自强奋进奖学金、文体公益奖学金和科技创新奖学金不可兼得。
自强奋进奖学金、文体公益奖学金和科技创新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800元。
第十条 学术新星奖学金用于奖励具有学术创新精神,取得突出学术创新成果的研究生。获得学院科技创新奖学金推荐资格者可申报学术新星奖学金。
学术新星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5000元,学校学术新星奖学金评选不超过10人。
第十一条 学校下拨自强奋进奖学金、文体公益奖学金和科技创新奖学金指标为20个。学院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类优秀研究生奖学金各年级评选的具体人数。
第十二条 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在基本学习年限内每学年可申报一次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超过规定的基本学习年限,不再参加申报评选。
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均依据研究生院的学籍管理文件确定的基本学习年限。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十三条 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政治思想状况良好;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学习勤奋、严谨踏实,勇于进取,成绩优良;
(五)已进行学籍注册且未超出基本学习年限。
第十四条 上一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能参评:
(一)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受到校、院级党、团行政处分尚未解除;
(二)有课程考试或必修环节考核不通过,课程和必修环节成绩均以研究生院数据为准;
(三)在学期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检查属实;
(四)在科研工作和临床实践中,造成重大事件及损失;
(五)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生;
(六)由于个人原因,存在意识形态、网络舆情及其他有损学校、学院声誉的行为。
第五章 评审标准
第十五条 三好学生标兵奖学金、三好学生奖学金和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在研究生获评相应荣誉称号后直接获得,荣誉称号评选依《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先进个人评选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自强奋进奖学金用于奖励自立自强、奋发进取的研究生,参评学生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家庭经济困难、身体残疾、或遇到重大变故等情况下,顽强拼搏,自强不息;
(二)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表现突出;
(三)在挑战和困难面前,志存高远、敢于担当、勇于奋斗、百折不挠。
在符合评选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学生自主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根据《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办法》按照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学术表现、社会服务及活动参与项目加分总和进行排名(各项得分不设上限),家庭经济困难者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第十七条 文体公益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文化体育、艺术技能或社会公益方面有突出表现的研究生,参评学生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中的任意两条:
(一)积极组织或参与院(系)级及以上各类文体活动;
(二)在校级以上文体活动、技能竞赛中成绩名列前茅,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三)在社会公益活动中,表现突出;
(四)在政府、社会团体、学校、院系组织或学生自发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中,表现突出。
在符合评选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学生自主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根据《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办法》按照思想品德、学生工作、社会服务及活动参与项目加分总和进行排名(各项得分不设上限)。代表院校在校级及以上文体比赛、公益活动中获奖者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第十八条 科技创新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学术创新、科研奖励、发明创造、学科竞赛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研究生,学生应当在参评学年以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学生身份取得以下学术成果之一:
(一)独著或合著学术著作(译著);
(二)荣获校级及以上的科研奖励;
(三)在发明创造活动中获得发明专利;
(四)以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身份发表有学术影响力的学术论文,在课题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等;
(五)在校级及以上的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竞赛中获奖;
(六)学院学位委员会认可推荐的其它类型科技创新成果。
科技创新成果的具体标准由学院奖助评审委员会邀请本院相关领域专任教师根据学科专业特点予以认定。
在符合评选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学生自主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根据《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办法》按照思想品德、学术表现加分总和进行排名,总分排名靠前的优先考虑。
第十九条 获得学院科技创新奖学金推荐资格者可申报学术新星奖学金。学术新星奖学金其学术成果的界定标准由学校学生工作部门邀请相关领域专任教师根据学科专业特点予以明确。
第二十条 各项分数统计方式:
思想品德分由研究生团建工作中心负责统计;
学业成绩以研究生教务员提供的成绩为准;
学术表现(除学术讲座分)需本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评审委员会根据评选实施办法进行统计;
学术讲座分、社会服务及活动参与分由学院研究生会负责统计;
学生工作任职分需本人提供聘书等证明材料,由评审委员会根据评选实施办法进行统计。
第二十一条 党建学时未达标准的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或社会服务及活动参与情况低于0.5分,或未完成研究生培养方案中学术讲座要求者,原则上不获得优秀研究生奖学金。
第六章 评选时间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先进个人依照“学生申报、导师推荐、院(系)初审、学工部门复核、领导小组复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程序评定。
1.学生申报、支部鉴定、导师推荐、院(系)初审。学生在各培养单位要求的时间内,对自己一年的综合表现进行认真总结自评,登录研究生奖助综合服务平台http://yjsjz.hust.edu.cn,在线填写《华中科技大学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截止时间为9月24日晚24:00,不申请不获得。相关成果认定时间:参评的各类成果应在研究生相应学习阶段获得,获得成果的截止时间应为2024年9月24日24:00。各研究生党支部应当召开支委会,对照《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守则》,对党支部内申请先进个人的同学予以鉴定,将《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评优评奖党支部鉴定表》于上述截止时间前报送学院研工组。研究生导师和辅导员分别进行在线审核后,院系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获奖名单(院系副书记在线操作)。
2.院(系)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审议。各培养单位召开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院系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通过的优秀研究生奖学金名单,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获奖名单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后集体审议确定的获奖名单请院(系)在2024年10月19日前通过研究生奖助综合服务平台提交学生工作处复核。
3.学工部门复核,领导小组复审。经学生工作处复核或评审、部门决策会议通过的复核或评审候选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领导小组复审。
4.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候选名单经领导小组复审通过的,报送校长办公会审定,确定本年度最终获奖名单。
第七章 发放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优秀研究生奖学金于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发放至获奖学生,并将获得优秀研究生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四条 在发放之日前办理休学手续的研究生,暂停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的发放,待其复学后按照休学前评定的优秀研究生奖学金恢复发放。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与申请条件不符的,将撤销其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资格,追回已发奖学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研究生奖助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公共管理学院
2024年9月19日